M6官网注册·山东通报十起涉黄河保护典型案例

2024-05-16 01:00:05 来源:m6在线登陆 作者:M6米乐手机登录APP入口 1

  3月31日举办的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盗掘古墓、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黄河生态环境等十起涉黄河保护典型案例。

  这十起典型案例分别是:被告人刘某等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史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邸某、鲁某污染黄河生态环境案;王某存、王某界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医药化工公司、孙某、牛某污染环境案;付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案;某黄河河务局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某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某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征某诉某黄河河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1年9月10日至1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刘某预谋纠集被告人林乙、郑某共同盗墓。经鉴定及考古调查,所盗掘古墓位于黄河下游龙山文化核心地带—东平陵故城,系战国至汉代土坑竖穴墓,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挖掘的盗洞,已经出现地面塌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修复。经勘察设计,盗洞回填工程造价10872.35元、勘察设计费用5000元,合计15872.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甲、郑某、林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责令4名被告人连带赔偿修复费及勘察设计费15872.35元。

  2021年,渤海伏季休渔期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史某某多次组织吴某等17名船主(均另案处理)使用禁用渔具拖拽泵吸耙刺,在套儿河8号浮标附近吸捕蓝蛤。检察机关以史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史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史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史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及赔偿损失共33.737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鲁某与邸某合伙租赁距离黄河大坝50米的一处厂房,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情况下,私自进行非法电镀作业。鲁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运输待加工零件、收取费用等,邸某主要负责进行电镀加工。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邸某在电镀作坊内,将金属加工除油及电镀清洗后产生的废液,通过水泵、软管排入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渗坑内,后该废液大量渗入地下。经检测,该电镀厂所排废液为有毒物质,总铅含量为0.9mg/L,超过山东省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的3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黄河大坝附近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对黄河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判处邸某、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鲁某在3年内从事与电镀相关的职业。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存、王某界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内开挖沉淀池,利用抽砂设备抽取黄河水沉淀成砂并销售。采砂价值共计186万元。王某存、王某界擅自在黄河河道内采砂,构筑成的砂场影响行洪安全,危及沿黄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王某存、王某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禁止2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采砂活动;判令2名被告人清除所建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验收不合格,则由郓城黄河河务局强制清除,由王某存、王某界共同承担清除费用9.24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作为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公司环评工艺,将公司生产产生的含危险废物的酸性废水交由无危废处理资质和能力的被告人牛某处理,后该批废水被倾倒至高青县某采油厂注水站内,直接通过注水管道灌注地下2000余米。经统计,共计灌注废水约200吨。

  法院认为,某医药化工公司和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牛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被告某医药化工公司及孙某、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医药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分别判处牛某、孙某有期徒刑3年、3年3个月,同时禁止孙某3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2020年10月16日,付某与李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承包经营的2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付某,付某拟建设年加工60万吨水洗砂和30万吨商品混凝土项目。因该项目用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法办理环评手续。付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租赁费、测绘费、环评费。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案涉农用地出租给原告付某从事建设经营,因土地性质为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要求,故判决合同无效,并根据双方对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李某对原告付某主张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

  2019年,赵某某租赁某黄河河务局的淤背区土地218.8亩,双方约定租赁费为每年350元/亩。2022年3月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赵某某欠付土地租赁费38.5229万元。某黄河河务局诉请赵某某返还涉案土地,清理涉案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附属物,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并赔偿损失。赵某同意砍伐树木抵顶租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虽同意用部分种植国槐抵顶租赁费,但该树木未成材经济价值有限,一旦砍伐将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也破坏生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批次分时间处理林木的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1年,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经黄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妨碍行洪。某黄河河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某公司自行清除河道障碍物、恢复原貌,并处罚款5万元。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山东黄河河务局某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某黄河河务局批准,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厂房,妨碍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山东黄河河务局某管理局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正确,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年2月,某黄河河务局发现征某未经许可私自在黄河内安装了一台水泵违法取水。当日某黄河河务局对征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拆除取水设施,恢复河道原貌。征某接到通知后,未停止取水行为,也未拆除取水设施。同年3月,征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黄河中设泵取水,违反法律规定。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偿还银行借款本金4600万元及利息。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了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经调查,该公司承建了某县黄河滩区群众迁建安置房专项改造工程。账户被冻结后,可能会影响工程的正常建设,滩区群众的安置工作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法院研究确定了权益兼顾、妥善化解的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解除了对建筑公司账户的冻结。该工程已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并于2021年1月5日交付使用,668户黄河滩区居民顺利入住,银行的债权也分期得以实现。

  3月31日举办的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盗掘古墓、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黄河生态环境等十起涉黄河保护典型案例。